新民法总则解读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09 11:57:35
一、见义勇为,为好人撑腰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
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
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道德的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过去法无禁止即可为现在法律没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也不能为!
四、何时生何时死谁说了算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把从前的十岁变成了八岁。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失独家庭父母和孤寡老人可以自己选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失独家庭父母和孤寡老人可以自己选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孩子有施暴行为或者其他方面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取消其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为了逃避抚养、赡养义务蓄意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空子钻不了。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可以享有“悔改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十二、民法为好心人撑腰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为好人撑腰,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好心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十四、“秋后算账”被鼓励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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